第3章 死刑场风云突变(三)(第1页)

眼见墙倒猢狲散,眼见没有证据官司要败,邱林代理人说:“审判长,我再补充一点,对于原告的损失,我们深表同情;在损失的分担上,我们愿意协商。”

审判长:“邱林的代理人提到了愿意协商解决,法庭也认为,毕竟原、被告是邻里关系,从团结互助、长期相处的角度考虑,法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。原告是否同意调解?”

原告代理人吕星科征求了原告朱晓虹的意见后,姿态很高地说:“可以调解。”

原告和被告邱林均表示同意调解,但被告高宁与另外两被告不愿意调解。

法庭宣布不再调解。

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宣布:“法庭合议,休庭!”

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,熠熠生辉。

再次开庭后,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评议结果。

审判长:“原告与四被告并共用一条下水管道,可以排除原告对下水管道堵塞负有责任。居住在原告楼上的四被告对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合理或疏于注意义务,而导致堵塞的可能性。现下水管道堵塞,到底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,双方未向法庭举证。故四被告对下水管理堵塞并致原告财产损失,均负有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。且过失相当,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,四被告应当以相等的份额对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负责,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被告邱林提出事发时不在家中,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,因管道的堵塞是长期疏于注意义务,是长期积累形成的,故其抗辩意见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其他三被告提出的103室、203室无人在家,致维修延迟,损失扩大,因103室、203室是否在此居住,与原告的财产损坏无必然的因果关系,且法律也并无规定公民有需留守家中处理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义务,故三被告主张法律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采纳。”

审判长宣布:“下面进行法庭宣判!”

审判长: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条、第130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,各赔偿原告朱晓虹财产损失费15000元;四被告对诉讼费负连带责任,本案诉讼费2630元,鉴定费900元,两项合计3530元,由原告负担30元,被告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各负担875元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。本判决书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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